美國EB-5投資移民的前世今生
來源:http://edu.163.com/15/1207/15/BA8AFEOI00294MA4.html作者:北美購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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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的“投資移民項目法案”, 目的是為吸引外國投資者到美國投資和創造新的工作就業機會,其移民類別被稱為EB-5,EB-5是英語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縮寫,即美國移民法里職業類移民當中的第五類優先移民。
此類簽證每年有10000個名額。根據此方案,外國移民申請人在美投資創設有利于美國經濟的商業性企業,并創造10個全職的美國工人就業機會,即可獲發二年期的條件式移民簽證。二年屆滿前90天,若移民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仍存在,可申請“條件移除”,而成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資額為美金100萬元。
直到1993年,EB-5移民法中增加了“區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將投資額降到50萬美圓,且將“直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改為“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這不僅把投資額降了一半,而且就業機會的創造上也寬松了很多。通俗的說,就是,如果投資的標的是位于指定目標區(一般為低就業地區,即上面提到的區域中心),則投資門檻可以降低到50萬美元,就可以獲得2年期的有條件式綠卡。2年期滿前90天,如果投資行為和就業機會仍然存在,投資人就可以申請解除條件,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目前美國政府每年授予EB-5簽證的名額有10000名,其中3000名是保留給選擇投資在指定的“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內的投資人。
“區域中心”要求如下:
(1)移民局已經批準了該組織或機構;
(2)集中在美國特定的地區;
(3)目標是通過增加出口來促進該地區的經濟增長,提高該地區的生產力,產生新的工作崗位,增加國內的資本投資。
投資者申請資格準則:
對于投資者的年齡、國籍、工作經驗、商業背景、學歷或企業家成就沒有要求
投資金額為100萬美金,移民局特批的區域中心為50萬美金
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必須合法證明
申請人必須年滿21歲
投資的項目將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美國公民就業機會
具體申請一般以下7個步驟:
1.申請人選定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并將投資款匯入項目指定的監管銀行;
2.搜集所有材料提交I526申請;
3.I526批準,轉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4.國家簽證中心通知繳納簽證費,填寫DS230表格,轉廣州領事館;
5.領事館面談取簽證;
6.全家登陸美國獲取有條件綠卡;
7.登陸之日起21個月提交I829申請,獲取無條件綠卡。介于申請人數驟增,從提交申請至可以獲得移民簽證大致需要1年至1年半時間。
這星移民政策受到了國內很多人的關注,在此小編提醒大家,為了保證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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