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基本情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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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律體系是世界上比較完善的。美國法來源于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美國法。
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于各州。
三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說,其主張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職權范圍要分明,以免濫用權力。
此學說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臘,而其后被英國與法國的哲學家進一步發展。在美國憲法里,三權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其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雖然美國憲法并沒有規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將權力三分,而只須為共和政體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權分立,有著州立法會、行政機關與州法院。
憲法的特點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準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并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于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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