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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美國EB-5投資移民項目概要介紹及甄選準則

來源:作者:北美購房網時間:201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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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
  
  一、美國EB-5投資移民介紹;
  
  二、美國EB-5投資移民的申請條件;
  
  三、美國EB-5投資移民的核心;
  
  四、美國EB-5投資移民的風險;
  
  五、美國EB-5投資移民的誤區;
  
  六、美國EB-5投資移民的審查文件清單;
  
  七、優選準則
  
  一、美國EB-5投資移民介紹
  
  美國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移民簽證,有關投資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實施。
  
  美國政府并于1993 年在EB-5 移民法規中特別增設了一種“區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將移民申請條件中對“需直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規定放寬為“直接或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使EB-5 成為美國所有移民類別中,申請核準時間最短、資格條件限制最少的一條便捷通道。
  
  為了使投資移民可以更為吸引投資者,1996年開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條件,投資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計算方式等,使投資變得更加簡單。
  
  二、美國EB-5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條件
  
  EB-5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制定得相當寬松,投資人無需受任何商業背景、年齡、教育程度以及語言能力的條件限制,只要證明其投資資金的來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資金不要求要通過自己經營企業所得,也可以是繼承或者贈與。此移民類別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資人、其配偶和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時申請移民。
  
  (1)投資人不必有任何學歷,經商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2)投資人必需擁有50萬美金的資產證明(不需由申請人本身累積取得,公司借款、工資收入、贈與、繼承、買賣房產、銀行抵押貸款等均可證明資產來源的合法性);
  
  (3)投資人身體健康,無刑事犯罪記錄。
  
  三、美國EB-5投資移民的核心
  
  EB-5投資移民的核心是“投資創造就業”,因此投資企業必需為移民申請人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對區域中心內投資的項目,只需要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而對區域中心以外的地區,投資所產生的就業必需為直接用工。
  
  四、美國EB-5投資移民的風險
  
  美國投資移民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兩方面:
  
  風險一:能否獲得永久綠卡
  
  首先,由于EB-5投資移民的申請步驟為:
  
  第一步:申請I-526移民申請,獲得兩年有效條件綠卡;
  
  第二步:申請I-829移民申請,解除條件,獲得永久綠卡。
  
  因此,能否解除條件尤為重要,需要解除的條件有三個,分別是:
  
  1.     所投資的50萬美金或100萬美金仍然在項目中運作;
  
  2. 所投資的企業直接或間接為移民申請人創造了十個就業機會;
  
  3. 在條件綠卡的兩年內,在美國境內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其中,重點是創造十個就業機會,這取決于投資的企業是否履行了商業計劃、是否滿足了經濟測算模型的要求。
  
  這里有幾個關鍵性的文件需要投資移民在選擇項目的時候要仔細審查,它們分別是:
  
  1.     美國移民局審批通過的區域中心批文(Regional Center);
  
  2.     目標就業區批文(TEA);
  
  3.     經濟測算報告
  
  這幾個文件需要考察的指標和方向如下:
  
  1.     區域中心批文:移民局明確在批文中規定在本區域中心內,可招募融資的產業集群和行業,不得超出這些行業進行融資;同時區域中心的列表在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可以查詢;
  
  2.     目標就業區批文(TEA):如果進行50萬美金投資,則投資必需在目標就業區內,所謂的目標就業區,是指該地區為農業地區或高失業地區,失業率達全美國平均線的150%。TEA的有效期為一年,請確保TEA批文有效。
  
  3.     經濟測算報告:美國移民局認可50萬美金投資到目標就業區內的企業,該企業為移民申請人間接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無需實際雇傭人數。因此,美國移民局認可按照經濟測算模型所計算出的就業機會。在就業人數計算上,計算依據各不相同,有的以投資的總金額作為計算依據;有的以預計的營業收入作為依據。因此,融資的企業是否真實履行投資承諾、或者是否能成功運營、達到預計的營業收入就顯得格外重要。以投資作為計算依據為例,如果企業沒能履行投資,則經濟測算報告便成了鏡中月、水中花。因此,選擇項目時,我們要尤其關注項目的狀況,如果還只是一張藍圖,那我們就要謹慎進行投資了。如果項目已經開工,相對會更有保障。同時,我們還要看,項目是否獲得了相應的政府許可。以及,項目方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實力保證項目的完工。如果就業計算涉及到營業收入,我們也要關注該項目未來是否可以達到預計的營業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目標就業區是高失業率地區或農業地區,如何保證營業收入?項目所屬行業是否不會受到地域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限制和影響?
  
  風險二:能否收回50萬美金投資款
  
  EB-5投資方式主要以借貸和股權兩種形式:
  
  (一)借貸形式
  
  借貸形式是指一個融資項目中,所有EB-5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融資牽頭人(基金公司或欲融資的項目本身)為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共同組建成一個新的公司。以新公司作為整體,向融資項目進行投資(EB-5投資人作為個體,是不允許直接投資到項目中的,這違背了美國移民法對風險投資的要求)。而融資項目要用資產或未來的營業收入作為抵押物來實現借款。借貸形式要注意:
  
  A:用抵押物作為還款保證的情況:
  
  (1)抵押物是否在融資項目的名下;
  
  (2)抵押物是否足以償還融資款;
  
  (3)EB-5合伙公司是否是第一順位的債權人,如果不是,其他債權人是誰?跟其他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金額有多少?占總投資的比例是多少。
  
  B:用未來營業收入作為還款保證的情況:
  
  (1)該地區同行業是否擁有類似的營業規模?
  
  (2)項目本身是否已經存在?如果已經存在,擴建或翻修所帶來的經濟效益的預測在原有項目基礎上是否合理。
  
  (二)股權投資形式
  
  股權投資形式是指EB-5投資人直接購買融資項目的股權。需要注意未來是否可以將股權變現、作為股東,投資收益計劃是否可行。
  
  總結:
  
  無論借貸形式還是股權投資形式,都要考察融資項目自身的實力和過往的成功經驗、在項目中占有的投資比例、可行性商業計劃、如果涉及到名人支持或與知名企業合作等,要注意核實真偽。
  
  五、美國EB-5投資移民的四大誤區:
  
  誤區一:美國有用于投資移民的經濟特區
  
  美國《移民法》中并沒有任何關于“經濟特區”的內容,美國在事實上也不存在“經濟特區”。美國只有一個特區,那就是“哥倫比亞特區”這個美國首都的政治特區。在《移民法》中,美國只有一個附屬于投資移民項目的“區域中心”計劃,英文的唯一名稱為“regional center” ,也就是“區域中心”。我們之所以說“區域中心”是一個“計劃”,是因為它在美國的《移民法》中被稱為“pilot program”,翻譯成中文應當是“小規模試驗計劃”。換句話說,美國的投資移民法中的有一個“小規模試驗計劃”,即“區域中心”計劃。
  
  根據美國的投資移民法,“區域中心”計劃與中國的“經濟特區”沒有任何相像或者相近的地方,將其翻譯為“經濟特區”完全是對公眾的誤導,也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
  
  誤區二:宣稱某某投資移民項目有什么政府擔保之類
  
  美國《移民法》中并沒有任何關于政府擔保的內容,美國的《投資法》也明確規定所有投資行為不能有擔保行為。
  
  眾所周知,美國是世界上位列第一、實力最強的資本主義國家,其實質就是以資本為基礎的私有制,資本決定著一切,其一切財富的創造均以資本的運用為前提。
  
  美國沒有免費的午餐,美國政府的不少服務都是要收費的,而美國移民局收取移民申請人的費用和大使館收取簽證申請人的簽證費都是最為明顯的例子。比如,根據最新的收費標準,所有申請美國投資移民的人都要向美國移民局交I-526申請費。
  
  除了政府系統外,美國所有經營性經濟實體均為私有的,包括為美國部隊制造戰斗機和導彈的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馬丁公司等,也包括美國的所有銀行如美國銀行、花旗銀行等,都是私有的。
  
  他們可以承包美國政府的各種項目、賺美國政府的錢,但是美國政府并不對他們的企業經營提供任何擔保。
  
  因此,任何宣稱某某投資移民項目有什么政府擔保之類的言論在美國的制度下都是荒謬的、不可信的。
  
  誤區三:以向美國提供無息貸款才能換綠卡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美國《移民法》中并沒有任何關于無息貸款可以做投資移民的提法,連“貸款”這個詞都沒有提及過。而且,美國形形色色的金融機構和貨款公司都是私有的,從來沒有一家美國的金融機構和貨款公司向另外一個私人項目提供過無息貸款,甚至連美國政府都沒有提供過無息貸款。
  
  舉例來說,美國商務部有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貸款項目,其基金來自于美國的財政撥款,對申請人的資格有極為嚴格的限制,但是這個貸款的利息其實并不比一般銀行的貸款利息低!而在這次美國的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劃撥了數千億美元用于挽救個別瀕臨倒閉的超大型金融機構,包括美國的很多銀行、高盛集團、美國國際集團、通用汽車等,都收到了美國政府的巨額援助。
  
  但是,美國政府的這些現金注資都不是免費的,相反,所有這些接受美國政府救助的公司都必需向政府支付至少5%的利息,當然,本金也是遲早要還給美國政府的!連一直在發行美元的美國政府都在設法賺至少5%的投資利息,人們有什么理由相信一個美國的私人貸款公司會向別人發放無息貸款。
  
  誤區四:投資50萬美元就可以美國投資移民獲得綠卡和區域計劃的騙局
  
  根據《投資移民法》,只需投資50萬美元就可以做投資移民是真的,但是這與美國的投資移民“區域中心”計劃沒有必然的聯系,更不是某些人所宣稱的是2003年美國總統簽發的“降低”投資移民門檻的一個優惠政策!事實上,只需投資50萬美元就可以做投資移民的政策自從《投資移民法》在1993年開始實施以來就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也沒有改變過。只要投資的項目在農業區或者高失業地區,您就只需投資50萬美元就可以做投資移民了,與要投資的項目是否屬于一個“區域中心”是沒有任何關系的。相反,即使要投資的項目屬于某個“區域中心”,但是它既不在農業區又不在高失業地區,《投資移民法》明確規定,您也必需投資至少100萬美元才符合投資移民的要求。加州就有一個投資移民區域中心,因為其位于高度發達的商業中心區,其投資移民的最低投資額必需是100 萬美元。這個事實正好說明,一些既得利益者在有意無意地誤導中國公眾,而這在美國是不被允許的、違法的。
  
  六、EB-5投資移民審查文件清單(*號為必查項目):
  
  1.     *美國移民局區域中心批準函;
  
  2.     *目標區域中心批文;
  
  3.     *經濟測算報告;
  
  4.     *認購協議;
  
  5.     *律師協議;
  
  6.     合伙協議;
  
  7.     托管協議;
  
  8.     借款協議;
  
  9.     抵押物擔保證明信;
  
  10.  完工保險證明;
  
  11.  第三方評估報告;
  
  12.  項目過往財務報告;
  
  13.  投資退出機制說明
  
  七、優選準則
  
  1、  項目最好已經開工;
  
  2、  EB-5投資人資金比例占總投資額盡量不超過50%;
  
  3、  律師為獨立律師;
  
  4、  區域中心與項目方企業為獨立主體;
  
  5、  項目方實力強,有足夠的資產用于支付返款;
  
  6、  投資行業無移民局限定行業;
  
  7、  就業人數的計算無爭議;
  
  8、  實地考察與文件相符;
  
  9、  有成功商業經驗,有成功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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