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力斯Sandra Lu :開曼群島開放式基金的法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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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要是講開曼群島開放式基金的法律架構,為什么講這個話題呢,因為近年來很多大陸的客戶都想走出去,除了做人民幣基金之外,大家紛紛想去離岸地設立美元基金,我們也接到了很多客戶的咨詢,大家對于離案基金都非常感興趣,今天就想介紹一下開曼地區常用的架構,為什么用開曼作為演講的主題呢,因為大家知道全球80%、90%的全球基金都是設立在開曼群島的,因為開曼群島的司法體系相對來說很成熟,歷史也比較悠久。
今天主要會講一下為什么那么多客戶愿意選擇設立離岸基金,還有開曼群島的法律體系和它的基金架構還有監管制度的簡介。
為什么要選擇離岸基金,大家知道包括開曼群島在內的很多的離岸地區,大多數都是一些小島國家,這些地區的稅收方面是非常優惠的,絕大部分可能是零稅率的國家,另外有一些也是非常低的稅率,所以出于稅收方面的考慮,客戶就愿意選擇去離岸地區設立基金了。但是在這里要向大家說明一點,客戶有時候會說是不是我完全不用交稅了,其實不是那么簡單的。在開曼掙的錢在開曼不用交稅,當這個基金向你分紅的時候,拿到錢的時候你要不要交稅呢?如果你是中國人可能就要根據中國稅法來交稅了,取決于所在國家的稅法的要求。所以很多時候我們也會建議客戶在搭這個基金架構的時候,能夠事先去咨詢一下稅務師,這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些離岸地區雖然是小島國家,但是很多都是英屬的,都是延續了英美法的體系,所以它的法律體系和監管制度都非常的成熟。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基金設立的速度是很快的,在開曼設立一個對沖基金兩個月左右就可以搞定了。
開曼群島,加勒比海地區,和中國的時差在12到13個小時,地貌就是大家理解中的海島國家。
全球80%、90%以上的離岸基金都在開曼群島,投資者普遍認為開曼是一個久經考驗,非常可靠的司法轄區,目前在開曼群島設立的受監管的開放式基金已經有一萬一千只左右,所有這些基金的總資產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兩萬億美元,正是因為它的規模非常大,數量很多,而且歷史很悠久,有幾十年快一百年的歷史,所以我們其實是有很多的先例可以遵循的,這也是為什么作為律師,從律師的角度,我們是比較推薦開曼群島作為一個設立離案基金的地方,因為有很多的司法判例可以給你提供借鑒,當遇到任何問題的時候,比如說有任何爭議的話,都有足夠的先例可以供你判斷,決定采取什么樣的行為,包括尋求什么樣的救濟,所以我們覺得這個地區是非常靠譜的。
目前也有一些其他的離岸國家,政府有一些新興的小島國家,也在試圖推廣本國,希望吸引大家來設立各種基金、信托。這些地方可能從成本上來說,設立成本會比開曼群島稍微低一點,也是政府的一大賣點,但是從我們的角度來講,這些地方由于沒有什么先例,很少有成功的先例,不是非常推進。因為畢竟從投資的角度來說,你的資金安全,在一個成熟的地區做投資這點是至關重要的。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開曼地區的法律體系,它主要是延續了英國法一貫的普通法的原則,但同時開曼政府又提供了一些靈活的變更,就是監管制度相對來說會更加靈活一點,所有普通法體系下面所秉持的那些理念和原則,在開曼法下都是得到尊重的。除此之外在貸款、資產保護、資產保全這些方面,也有非常成熟的規定。
另外它又允許投資者利用不同的工具來進行投資,可以選擇公司形式的,有限合伙形式甚至信托形式,來做各種不同的投資。
開曼群島是歸英國管的,所以在政治上和司法上都有很強的穩定性,也沒有政權更迭方面的考慮,法律體系監管體制也都符合國際的標準,因為開曼加入了很多國際組織,簽訂了很多國際公約。在開曼地區萬一發生訴訟,這種情況非常少見,絕大部分情況都是很太平的做完整個投資把錢拿回來。但是偶爾也會碰到有一些真的需要進行訴訟的話,在開曼地區進行這類司法訴訟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的法律體系的成熟性,以及最終的上訴法院其實是上訴到英國這邊的,這一頁當中其實列舉了一些開曼所加入的公約以及國際組織,這里要先說一下開曼群島的金融管理局CIMA,這個機構是開曼所有的基金的監管機構。它采用很多通用的國際標準,這個機構在之后也會不斷的提到,因為它是一個監管機構,在反洗錢方面開曼也是做的非常好的,有非常嚴格的反洗錢的法律法規,在同類司法轄區當中,開曼在反洗錢方面的排名也是相當高的,目前是高于美國和英國的。
除了這些國際組織之外,開曼還和很多國家的政府有簽訂雙邊協定和諒解備忘錄之類的,根據這些協定或者備忘錄,不同的政府之間是可以進行信息共享的。
另外要介紹一點,開曼有一個董事的登記制度,如果設立一家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管理人,這些管理人的董事,它都要求去凱曼的金融管理局,就是CIMA這個機構去注冊的,通常是網上注冊填報一些信息,這點對公司治理來說也是非常好的,它有助于推動良好的公司治理,因為這些董事的資料都被記錄在案了,董事對公司的運營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此外開曼政府也在治理推廣獨立董事和管理人兩項,獨立董事的服務可能很多朋友也知道,有時候當你設立公司的時候,一家公司如果所有的董事都來自于一個地區,那么可能會有一個稅務上的風險,就是這家開曼公司雖然是一家開曼公司,但是有可能會被中國的稅務當局認為是一個實際經營管理地在中國的公司,它的實際經營管理人是中國人,這樣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中國納稅居民的。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很多時候我們的客戶就會選擇聘用開曼的獨立董事,比如說一個董事會三個董事,真正做決定的那個人就用你們自己的,比如說那個中國人的董事,另外可以聘請兩個開曼國際的獨立董事,這樣從董事會的構成來說有三分之二是開曼人,這樣就避免被認為實際經營管理地是在中國的風險。
所有受監管的開放式基金,絕大部分對沖基金都是要聘請管理人的,管理人是需要在開曼拿管理人的牌照的,每個月基金公司也會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管理人需要對這家公司的合法運營,合規各方面都是承擔一定責任的。
另外開曼政府也在和歐盟各個國家的監管當局進行一些談判,希望能夠符合歐盟法下的一些要求,這樣使得開曼的這些基金,能夠在歐盟的國家得以放行。關于稅務方面,開曼也和33個國家簽訂了稅收情報的交換協定,根據這些交換協定,開曼當局會和這些國家的稅務當局交換情報,在對方要求的情況下,提供一些相關的信息給對方。剩下這一點可能是最近比較熱門的,就是關于CRS了,開曼很早之前就一直采用美國英國的FATCA。但是這一點對于很多投資者來說是關系不大的,除非某一些投資者可能是拿了美國、英國的護照,大部分中國投資者并沒有太大的關系,但是現在都已經加入了CRS了,從2017年開始開曼是執行CRS標準的,中國也是加入CRS的,只不過到目前為止它的細則還沒有出。所以大家并不知道該怎么辦,但是開曼已經有了具體的申報要求,申報的截止日期都已經出來,作為基金公司來說肯定是屬于要申報的范疇的,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大家的合規成本,很多投資者是不喜歡這個CRS的,但是也沒有辦法,這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在之后進行投資的時候必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開曼群島的基金所常用的架構,并不是說只有這兩種架構,只是最常見的是這兩種,絕大部分會采用一個公司的形式,公司和其他國家的公司都一樣,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股東是承擔有限責任的,董事就公司的運營提供意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并且也要承擔一定的董事責任。在公司這種形式下面,開曼政府專門發明了一種特殊的公司形式,叫做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除了公司之外還有一種以有限合伙的形式來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這種并不是很多見,因為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有限合伙形式是用于私募基金的,作為開放式基金來講的話,通常是為了滿足投資者的某些特殊的需求,才會選擇以有限合伙的形式來成立。
比如說有的時候當基金有比較多的美國投資者的時候,可能要從美國稅務法國的角度來出發,這個時候可能出于某種考量,會選擇合伙形式,不是一個獨立法人的形式,可能在美國稅上可能會帶來一些優勢。
大多數的開放式基金都是用這種形式來設立的。董事會通常至少會有兩個董事,這些董事會負責基金的日常運營,股東就其認繳的股本承擔有限責任,嚴格的說,在開曼法下股本并不是一定要實繳,通常是簽定協議的時候說認繳了多少錢,可能到最后都沒有真正的放進去,但是股東的責任是限于他認繳的股本。作為公司來講,投資者可以持有不同類別的股份,公司可以根據發起人的需求把股份劃分成不同的類別,來出售給不同的投資者,每一個類別也可以根據發行的先后順序有不同的股份序列。
開曼的基金法叫共同基金法,所以叫做共同基金。發起人決定開一家基金公司的時候,會先設立一個離岸的管理人,這家管理人是真正的決定這家公司的運營的,投資者是持有參與股份,參與股份是沒有投票權的,也就是說投資者持有的參與股份,他享有的權利就是分紅,分紅的權利是優先于管理股份的,但是是沒有決策權的,決策權始終是在發起人這一邊。
發行人會幫助這個基金去發售它的基金份額,發行人很多時候并不需要,如果說發起人直接就找到了足夠的投資者,就直接搞定了,除非發行規模很大,沒有賣完的時候,你可能會需要請發行人來幫你一起賣,來推廣這個基金,他也會按照賣掉的份額來收取提成。托管人,主要經紀人,很多時候會找銀行做托管人,主要經紀人看投資的具體的品種,很多時候做一些股票外匯之類的,會需要BROKER。所有的開放式基金是必須要請基金管理人的,所以這塊可能需要投資經理來提供配合,來為基金真正的運營來提供各種建議和服務。
母基金連接基金的結構,主要就是用于針對美國投資者來說的,由于美國國內法對于本國人在海外投資方面有著很嚴格的披露要求,所以當美國投資者直接投到母基金的話就會導致母基金的信息全部要被披露給美國政府,因為美國投資者是每年要去申報的,而且申報的內容可能是非常詳細,包括母基金投資了一些什么樣的領域,掙了多少錢之類的。這種時候如果基金經理有非美國投資者,他們可能就會覺得信息也被披露出去了,就很不安全。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常見的架構就是會在母基金和投資者中間加一個連接基金,這個Feeder Fund大家在另外一些地方看到它的翻譯是子基金,其實是一個意思。作為一個中間層把母基金和投資者分割開來了,這樣的話會看到美國投資者通過連接基金來投到母基金,非美國投資者是通過連接基金來投資,這樣當美國投資者需要向美國政府披露的時候,他只需要披露連接基金的信息,就不一定需要披露到真正的母基金的信息。這樣來作為一個架構來運營。
這是開曼政府特地發明的一個形式,投資組合公司也是一個公司,但是這個公司下面允許掛一連串的投資組合,每個投資組合都是獨立運營的基金,和其他的投資組合是完全分離的。一個獨立投資組合公司下面最多可以掛25個投資組合,在開曼法下面每一個資產負債都是和其他的組合完全分離的。也就是說如果有一只基金做爛掉了,是不會影響到其他的投資組合的,這樣的話是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投資者,而且實踐中和你設立五家不同的公司,設立五家單獨的公司來做五個基金的效果是一樣的。優勢是什么呢?優勢就是以一個公司下面掛五個投資組合的這種形式來運營五只基金,會比你設立五家單獨的基金公司,在成本上更加經濟有效。所以目前有很多市場上的第三方都在推廣這種SPC公司,也有很多客戶來問,說這樣是不是省錢,那我想說是不是省錢也要看你的具體需求,如果說你真的有三只以上的基金,采用這種形式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節省成本的。如果一個公司下面只有一個投資組合的話,運營成本肯定是高于單邊基金的。通常來說我們認為有三個投資組合的話才能真正實現成本的節省。
剛剛講的投資組合的資產負債分離是開曼法律下的一個很明確的規定,在開曼是完全不用擔心受到任何的限制的,但是在其他國家的司法區域內,是否一定會被認可呢?目前還不能特別確定,所以建議大家在做基金的發行文件的時候,是要增加類似的合同約定和有限追索的條款的。
這種SPC公司運營起來也是非常靈活的,可以滿足絕大部分的需求,所以在這里介紹給大家,但是我們建議是那種比較成熟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來設立這種SPC公司,作為那種從來沒有設立過離案基金,作為第一只基金試試看能不能成功的客戶,建議還是尋求設立單邊的基金試一下會比較好,等到整個運營起來,體制成熟了,確實一年可以發兩三只這種情況,可以考慮SPC的公司。
開曼的基金法律主要是共同基金法,適用于絕大部分開放式基金,開曼金融管理局是監管機構,其實這個法規下面對于這個基金的投資目的、投資策略,以及是不是可以使用杠桿,可以使用衍生工具這些方面都沒有作出任何限制,總體來說還是非常靈活的。
這個法規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基金,以下這幾種是不適用的,一種是封閉式基金,它的投資者是沒有贖回權的,這種封閉式基金可以不受這個法律的監管。另外就是單一投資者或者是單一投資目的,作為售后工具的,這種本質上不像是一個基金公司,沒有把很多投資人的錢放在一起做一個分散風險的投資,都是一個單一目的,所以本質上它可能和一個常規的SPV差不多,這種也是不適用開曼的共同基金法的。另外發行的不是一個股權性的份額,而是一個債券份額,這種基金也是不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的。
豁免基金,也是近幾年來被客戶咨詢到比較多的,就是當投資者少于15個人的時候,也是可以不受法律監管的,可以不用去開曼群島的金融管理局注冊登記,不用每年繳年費什么的,可以省一些錢,所以有些投資者就來問,我是不是可以設立這樣一個基金,反正投資者也不多。但是在這里要強調一點,經過多數的投資者決定,它是可以隨意任免它的經營者的,作為一個發起人你找了一群投資者來,而他們可以隨時把你罷免掉,所以這種情況下并不建議大家選擇這種豁免基金的類型,除非這15個投資者都是你自己有私人關系的可以選用。
最低的設立要求就是普通的注冊基金要達到10萬美元的最低投資,或者股本是在經認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注冊流程也非常簡單,是沒有任何審批的要求,只要去金融管理局進行登記備案,登記的時候要交文件,表格、所有的發行文件、配售書、認購協議之類的,另外要有審計師和管理人出具的同意書,最后就是繳年費了,整個過程是5到7周就可以設立下來。
后續的要求是后續每一年基金都要做這些事情,一個是當發行文件有變更的時候,要在21天之內去遞交修訂后的新的文件,然后注冊辦公室發生變更的時候,也要向金融管理局進行備案的。每個財年六個月之內要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也要交給監管機構進行備案,還有每年要做年度申報。
年費也是每年都要支付的,而且如果晚支付的話滯納金還是很多的,每年的1月15號之前一定要把當年的年費交進去。很多時候這種年費是要通過你的注冊代理人去交的,代理公司可能事先就要把這個錢交給他,然后才有足夠的時間去交給金融管理局。
上面所有的這些要求都是在基金存續的時候一直有效,一直適用的,直到這個基金被注銷,每年都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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