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房產認購金的退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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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時間,很多在美國的外國人向我提問,在美國房產認購金是否可以退回,原來以為這是一個小問題就沒有作答,隨著很多人對于認購金的概念理解出現偏差,我認為今天有必要和大家說一下這個話題。
首先,想給大家確定一個基調:認購金不等同于定金,一般是可以要回來的。 在美國,這是有法律保護的,法律中明文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由于,認購金不等同于定金。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是你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時交的預付款。只是約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內與開發商簽署正式合同,約定開發商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將此房轉賣他人、加價等,認購金可退也可不退看雙方約定。
所以這又回到了我們過去說的一種話題,就是對待買房的合同一定要謹慎,防止別人鉆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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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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