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結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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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美國聯邦政府是由國會、聯邦行政機構和最高法院三部分組成。
一、國會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是美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國會兩院的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美國國會參議院由各州人民選舉參議員組成,共有100名參議員,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人口比例產生,大約每50萬人選出1名眾議員,但每州至少有1名眾議員,任期2年,期滿全部改選。美國國會每兩年選舉一次,一次與總統大選同時進行,另一次在同人次大選之間,即“中期選舉”。
美國國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立法手段制訂國家的政策;除立法外,還有修改憲法、調查法律執行情況、彈劾官員、對外宣戰等職能。
其中參議院特有的權限是:批準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批準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審批彈劾案。在特殊情況下,參議院有權選舉副總統。
美國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政府各部、委、局、署等一切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美國的政體是總統共和制。總統是國家元首、聯邦政府首腦兼武裝部隊總司令。行政大權集中在總統手里。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需取得參議院的同意。在外事活動方面,總統有權決定外交政策,委派駐外使節和特使,簽訂行政協定和締結條約。
二、聯邦行政機構
聯邦行政機構可分為三大類,即白宮直屬機構、政府各部門及獨立機構。
(1)白宮直屬機構----白宮辦公廳,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管理和預算局。
(2)政府各部----國務院,財政部,國防部,司法部,內政部,農業部,商務部,勞工部,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住房及城市發展部,交通部,能源部,教育部。
(3)獨立機構----郵政總局,原子能委員會,國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國際交流署,聯邦儲備局。
三、法院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州各有一套司法系統,沒有從屬關系。聯邦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特別法院兩種不同的體系。聯邦普通法院的審理范圍主要包括所有涉及美國憲法、聯邦法律、國際關系、聯邦商務,以及當聯邦政府為訴訟之一方或兩州之間的爭執,或一州公民與另一州之間爭執的案件。
最高法院是聯邦司法系統的最高機關,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按照美國憲法規定,最高法院對“關于大使、公使、領事及一州為當事人的案件”“有權審批”;有管理下級法院所審理案件的上訴裁判權。無論是初審還是復審,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最終的判決。最高法院不僅有最高裁判權,而且還有“監督立法”和“解釋立法”的權力。
最高法院的下一級機構是聯邦上訴法院。它又稱巡回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負責審理不服地方法院的上訴案,有權對聯邦地方法院所做的判決進行重審。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應視為最終判決,除非它們提交給最高法院進行其職權范圍內的復審或起訴。聯邦上訴法院的法官也是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準任命,任職終身,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
聯邦地方法院是聯邦的基層法院。它的判決可由上訴法院復審。由聯邦地方法院3名法官協議作出特別禁令,判決國會法令為違憲的某些判決,可以直接上訴到最高法院。
這些大家肯定是知道的,可是還是拿出來給大家再普及一下。這也算是一個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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