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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資移民前稅務規劃 | EB-5投資者必讀

來源:aaa作者:北美購房網時間: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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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和非居民外國人的很多行為會影響他們在美國的納稅金額。移民前此人仍為非居民外國人時的籌劃比移民后的籌劃更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降低美國稅務風險的籌劃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導致中國稅務風險的增加。因此,有必要與兩國的專業人士共同合作制定出一個令雙方都滿意的方案。

1. 稅務居民身份的設計

(1)綠卡持有者

如上所述,非居民外國人只就有限類型的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而美國居民納稅人就全球收入繳納美國稅收。稅務籌劃第一步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步,是討論投資者是否能承擔放棄綠卡的法律風險以非居民外國人的身份報稅;如果可能,其工作和生活方式是否足夠靈活能同時達到維持綠卡和非居民身份的要求。假設在案例2(注:參見本文末,下同)中,經過權衡法律和稅務風險,張先生決定以聯邦所得稅的非居民身份報稅。在本年度中,他有可能被認定為沒有在美國直接從事任何“職業或商務”活動,他也沒有來自美國境內的投資所得所以不須繳納預提稅。他沒有以個人名義在美國購置任何美國地產(他的商業公司可以進行購置)。因此,他雖然需要報稅,但很可能應繳納的聯邦所得稅款為零。他做到了“魚與熊掌兼得”的兩全其美:既保持了綠卡身份又無需向“山姆大叔”納稅。但要注意的是,就許多披露義務而言,他仍然是一名美國居民納稅人。舉例來說,他所控股的任何一個美國境外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他在中國創建的整座“商業帝國”)都將成為一個美國居民控股的外國公司,而他需填報稅表5471以披露他在外控股的該公司的公司資料和利益所得。他還必須對海外銀行和財務賬戶進行申報并填報金融資產報表FIN144,披露他在中國和美國其他境外地方的金融賬戶。

還要值得注意的是,張先生必須要控制好其在美國的居住時間以避免因實際居留時間而成為居民納稅人。如上所述,如果他在本年逗留美國至少30天,且在包括本年的三年內居留時間每年超過120天,他將成為居民納稅人。對絕大多數的EB-5投資者來說,這個限制應該不是一個大問題。

(2)非綠卡持有者

這很簡單,請確保你會通過美國稅法典中關于非居民身份的居住時間的限制。一個僅僅在美投資的非綠卡中國公民被認定為美國的居民納稅人,只會帶來頭疼,不會有任何好處。如果不幸超過了天數的限制,你需要研究自己是否符合協定對非居民的規定。

2.將實現收入的時間提前

提前實現收入的時間起碼有兩點理由。首先,大部分(但不是所有)情況下中國的所得稅率比美國低。見下面對比圖表。其次,美國居民納稅人按照美國稅法規定的收入時間和數額征稅,即便這項收入的來源與美國毫無關系。例如,如有收入在尚未成為居民時已經掙到但在移民后才實際收到,該收入仍須繳納美國所得稅。

但你一定要計算好!提前實現收入的時間可能會導致更高的中國稅負。除了所得稅外,中國的居民納稅人須繳納附加稅、營業稅和契稅,這些可能在增加你的稅負。例如,提前實現你在中國獲得作為工資酬金的公司股票期權,可能需要繳納45%的中國所得稅,而美國聯邦所得稅僅為39.6%。有什么理由你要做匆忙決定呢?另外,賣掉中國的房產也許并不明智——你可能在中國按更高稅率納稅(盡管當地法規中稅率不斷變化),且將損失因房產進一步增值帶來的經濟收益。記住稅只是收益的一部分,且永遠不要僅僅因為你要為這項收益納稅而放棄它。
 

  中國所得稅 美國所得稅
薪酬、企業利潤及其他非投資收入 工資和薪金最高為45%,企業利潤為35% 最高為39.6%的聯邦稅加上最高為11.2%的適用州所得稅率和適用的地方市所得稅率
投資收入(股息、利息、特許權費、租 金、資產增值) 股息為20%(包括利息、特許權和租金收入)。另外,來自非居民 財產的租金收入須繳納12%的房地產稅或者4% 的居民財產和企業稅 (各地情況不盡相同) 合格股息和長期(持股時間1年以上)資產增值為20%加上3.8% 的醫療貢獻稅加上適用的州所得稅率和地方市所得稅率。
利息、特許權費、租金和其他投資收入為39.6%加上3.8%的醫療保險貢獻稅加上州所得稅率和地方市所得稅率
社會保障稅和醫療保險稅 不一 雇主和雇員共為15.3%
轉讓用于投資的房產稅 資產利得的20%,但各地不一 資產利得的20%加上3.8%的醫療保險貢獻稅加上州所得稅率和地方市所得稅率


以下是幾種常用的提前實現收入的時間的方法(當然你要準確計算且考慮所有相關因素):

* 在美國居民身份生效前出售股票、債券和其他已增值的投資財產。
* 在美國居民身份生效前兌現股票期權。
* 提前兌現獎金或其他延期支付的獎酬。
* 促使公司提前支付股息或出售該股息權。
* 如果升值前景良好,繼續持有房地產投資。

3.將虧損和費用實現的時間推后

這是硬幣的另一面。如果美國的適用稅率更高,那么虧損在成為美國稅務公民后價值會更大。因此,EB-5投資人最好延遲虧損實現的時間或在美國居民身份生效后再支付費用,具體包括:

* 繼續持有股票、債券和其他有貶值的投資資產,并在美國居民身份生效后賣出。
* 延遲至美國居民身份生效后支付可扣稅的費用(貸款利率、經營費用等)。

4.持有攀升資產的稅務成本

一般說來,美國的所得稅是以資產出售后所得額中的凈增值為基礎征收,該凈增值為所得金額和所持成本的差額。EB-5投資人在移民前增加其所持資產的稅務成本可能是一種減少因資本利得產生的美國所得稅的有效方法,尤其是在該稅務成本的增加不需產生中國所得稅的情況下。EB-5投資人究竟能否在獲得美國居民身份前增加其稅務成本取決于其所持資產的性質、資產的所有權(是否通過控股公司擁有)和增加美國方面的稅務成本帶來的中國稅務負擔。

* 投入進,分配出。EB-5投資人可能將其有自屬的增值資產(如房地產、股票、債券等)投入至一家BVI或中國香港公司,該公司將被自動視為,或選擇成為美國聯邦所得稅意義上的納稅公司。然后,該BVI或中國香港公司將資產分配給公司股東。但是必須審慎考慮中國的稅務影響和監管法律(如某些資產可能不允許被轉移至境外實體公司)。
* 以報表方式選擇公司形式。對于已經由外國實體公司控股的資產,EB-5投資人可以選擇以報表方式將公司的形式選擇為不納稅的傳遞實體。該選擇將導致將在美國聯邦所得稅意義上的公司清算,清算后,公司資產的稅務成本將增加到其市場價值。以報表方式選擇美國稅法意義上的公司形式不會對公司和個人的中國稅務產生任何負面影響。
* 賣出后重新購買股票、債券或其他投資證券。EB-5投資人將賣出并稍后重新購買這些證券,但一定要在獲得美國居民身份之前。

5.關于EB-5投資者擁有的中國和其他美國境外公司的籌劃

如果中國投資人擁有中國和其他美國境外公司,那么此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界定各公司在美國稅法意義上的分類。有限責任公司(與美國稅法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同的概念)一般被視為美國聯邦所得稅意義上的納稅實體,除非該公司選擇成為傳遞實體。中國的合伙企業或合資企業是美國聯邦所得稅意義上的傳遞實體,除非該公司選擇成為納稅公司。獨資經營者(如個體工商戶)是傳遞實體,但也可以選擇成為納稅實體。信托可以是納稅實體也可以是傳遞實體,這取決于它是否為委托人信托及(或)是否選擇成為傳遞實體或納稅實體。各實體公司類別的稅收處理有相當的區別。通常(以下詳細討論重要例外),納稅實體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各股東除非獲得分紅否則無須納稅。傳遞實體原則上沒有企業所得稅,由股東和合伙人就該實體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分紅時不再有二度稅務。

但是,一些特殊的規定適用于某些實體公司。

* 美國控股的實體公司(CFC)。如果美國境外公司50%以上的表決權或股值由有10%表決權的美國股東直接、間接或推定持有,特別規則適用于該實體公司。如一公司被判定為美國控股的實體公司,即便股息未被分發,10%具有直接或間接表決權的美國股東每年仍需對該CFC的“F分節項下的收入”按個人所得稅的普通稅率納稅。“F分節項下的收入”包括大部分的非勞動收入,如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費和資本收益。對大部分EB-5投資者來說,這意味擁有進行股票證券投資的BVI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將就BVI股份有限公司獲得的股息、利息和其他投資收入繳稅,即使該股東沒有從公司收到一分錢。

籌劃攻略:如果中國投資人將在獲得綠卡身份后被視為CFC的10%股份的股東,那么:①如果CFC沒有非勞動收入,基本無需采取任何行動。請注意即便中國的公司從事正常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如中國的制造業務和銷售業務),該公司仍有可能獲得非勞動收入,如來自銀行的利息或租賃的租金。此時必須進行仔細審查。②如果該CFC有小額非勞動收入,則降低或減少該收入。③引入有可行性的削減表決權的特殊機制(如修改公司章程),使該公司不被定義為美國控股的實體公司。④對于持有像股票、債券或其他投資資產的中國香港或BVI公司等海外投資公司來說,應考慮以報表方式改變其公司形式。該報表可以增加資產稅務成本且將稅率從39.6%降低到23.8%。

* 消極海外投資公司(PFIC)。擁有被視為消極海外投資公司的美國境外公司的股票的美國居民股東可能被加收來自公司的“超額”股息分配的大額稅收和欠息。一般來說,如果境外公司毛收入至少75%為非勞動收入或至少50%以上資產為產生非勞動收入的資產,那么該公司為消極海外投資公司。一般來說,中國境內的日常業務公司不會被歸類為PFIC,除非在負債表上有過多的現金。但是,投資公司在中國香港或BVI的控股公司可能被歸類為PFIC。如果該PFIC也是CFC,那么該PFIC規則不適用。如果該PFIC不是CFC,中國投資者在移民前應考慮以報表方式改變公司形式將實體公司轉為傳遞實體。或者,公司股東可以作出特殊的選擇成為符合條件的選擇基金(qualifying electing fund,簡稱QEF)。選擇成為QEF后,投資者須每年為其在PFIC的股份盈利和資本利得按照投資者的股份比例納稅,且交易QEF/PFIC公司的股票的收入可以按資本利得的優惠稅率納稅。

6.美國離岸信托籌劃

關于在移民前是否應設立信托作為財產和稅務籌劃的一部分的問題存在爭議。反對者的觀點是:如果僅考慮財產保護的功能,信托可以在任何時候成立;另外,根據美國稅法典第679條(a)項(4)款的規定,如果美國離岸信托是在定居者以綠卡身份或者按實質性居住標準成為美國居民納稅人之前的5年時間內成立,且信托擁有一個或多個受益人為美國居民,則該信托將被認定為委托人信托。這一分類意味著信托設立人,而非美國離岸信托,將為信托財產的收益繳稅。

我們的建議是EB-5的投資人應該在專業顧問的指導下慎重考慮是否在移民前設立信托。大部分中國投資者的財產來自中國境內的房地產、自己經營或控股的私人及/或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流通資產(現金、適銷證券等)。盡管由于中國所有權法的限制,中國的房地產可能很難轉移至離岸信托。但如果房地產由中國實體公司所有,可以考慮將中國實體公司的股份轉移至離岸信托,此舉還可能會增加該房產的美國稅務成本,但是中國香港或其他中國境外公司的股權和流通資產是可成為離岸信托資產的出色候選人。首先,通過適當籌劃,可以通過資產的轉移來實現稅務成本的增加。其次,被認定為委托人信托有兩方面的好處:第一,離岸信托在對受益人進行分配時可以避免所謂追溯規則的適用,根據該規則,離岸信托對任何美國受益人進行分配,受益人被視為在信托取得收入時而不是在分配時即擁有該收入,所有受益人應就該分配繳納欠稅和利息費用;第二,如果中國投資者作為信托的委托人以非居民的身份申報稅務,魚和熊掌便可兼得,即委托人無須現在繳稅,分配時也無欠稅。但是,移民前積累的所有收入或利得將成為該信托基金的“未分配凈收入”,美國受益人在獲得分配時要進行納稅。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前籌劃將包括修改信托有關的協議,以避免法典第679條(a)項(4)款的適用。

由于信托對美國受益人的分配無須繳納美國遺產稅,這樣還會帶來遺產稅的好處。另外,信托資產在法律上不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所有,信托也起到資產保護的功能,不受包括政府在內的未來債權人的追索。

即使在法典第679條(a)項(4)款這一特殊規定不適用的情況下(如因為離岸信托是在居民身份生效日期的前5年設立),如果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信托,信托基金也可能被認定為是委托人信托。根據具體情況,我們可能需要修改信托有關的協議將當前和以后的稅務降到最小。

大部分中國投資者并不熟悉信托的概念和結構。另外,美國信托和財產繼承法非常專業和復雜,所以任何形式的信托籌劃應由合格的專業人士指導。

7.遺產稅籌劃

移民前進行遺產稅籌劃的實質和范圍將取決于該中國投資者是打算將美國只作為臨時居住地,還是將無限期或永久居住在美國以及投資者財產的種類和所在地。

如果中國投資者在獲得綠卡后不打算改變他的工作或生活方式,那么該投資者可能是美國遺產與贈與稅的“非永久居民”。在這種情況下,美國遺產稅的稅基僅為美國境內資產,原則上包括美國房地產、美國境內的有形資產、美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某些借貸方為美國居民或公司的債劵。移民前的遺產稅籌劃基本上是不必要的。對于移民后規劃,投資者可以實施一些常用的籌劃方案,如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如向個人或是有遺產稅保護功能的信托贈予包括股票債券在內的美國證券。還可以重點考慮使用通過報表方式將BVI實體公司選擇成為傳遞實體,將要納稅的美國境內資產的所有權轉化為無須納稅的美國境外公司的股份。

另一方面,如果中國投資者打算無限期或永久居住在美國,那么該投資者可能成為美國遺產和贈與稅意義上的“永久居民”。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前的遺產稅籌劃尤為重要。投資者可以在成為永久居民前向個人或信托進行不可撤銷的免稅贈予。此外,中國投資者也可以在成為永久居民前設立一個結構適當的多重信托以避免美國的轉讓稅。

附錄

案例1

中國公民馬先生于2013年獲得綠卡,并在2014年全年保持綠卡身份。馬先生2014年的總收入為500萬美元,其中的300萬美元來自其美國境外BVI控股公司的利息和股息,200萬美元來自其業務在紐約的單一股東有限責任公司。他是這家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成員。受到紐約迷人魅力的吸引,馬先生沒有接受專業人士的稅務建議,而是居住在2014年以1,000萬美元購置的位于曼哈頓島上的一套漂亮的三居室公寓。2014年馬先生在美居住時間約為250天(其中200天居住在紐約),25天在歐洲,而其余時間居住在中國。在2014年,他贈與其在哈佛讀書的兒子100萬美元,而后者使用這筆錢在波士頓購置一間公寓并支付其學費和其他費用。他在中國不繳納所得稅。

看起來馬先生將向美國聯邦政府、帝國州(紐約州的別稱)和大蘋果城(紐約市的別稱)的2014年稅收做出巨大貢獻。現假設馬先生以單身的身份報稅,不考慮標準扣除額、個人免征額、分項扣除額和贈與稅免稅額的情況下,其納稅義務分解如下。

聯邦所得稅:500萬×39.6%-42,236.25+300萬×3.8% = 2,051,763.75
聯邦工資稅:117,000×15.3%+(200萬–117,000)×1.45% = 45.204.50
聯邦贈與稅:(100萬-14,000)×40% = 394,400.00
紐約州所得稅:69,612+8.82%×(500萬-1,029,250) = 419,832.15
紐約市所得稅:18?122+3.876%×(500萬-500,000) = 192,542.00

3,103,742.40

應納稅總額:超過三百萬美元!

這里的許多稅金是可以避免或降低的。他需要考慮以下選擇:
1)搬遷到紐約郊區以避免紐約市所得稅并減少州所得稅。
2)設計有限責任公司的結構以降低工資稅。
3)設計對兒子的贈與方式和結構以降低贈與稅。
4)設計來自BVI控股公司的取酬方式和結構以降低因股息和利息而產生的所得稅。

案例2

張先生和妻子、女兒都是中國公民,且他們每人都于2014年獲得綠卡。女兒在舊金山的斯坦福大學攻讀學士學位。張先生和妻子每年在美居住不滿120天,其余時間在中國處理他們的企業和個人事務。中國不允許雙重國籍,他們對申請美國國籍也沒有興趣。他們的永久居住地在上海。張先生和他的妻子向于加州和紐約組建成立的3家公司投入大量資金。其中洛杉磯的兩家公司擁有大量雇員,并有可觀的營業額。張先生和他的妻子是這些公司的董事或成員,但并不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所有董事會議均在美國境外召開。張先生正在與美國境外的中國投資者共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該私募基金將在美國境內進行投資。張先生和他的妻子還在美國購置了多處投資性房地產,并在佛羅里達州安置了第二個家。張先生和他的妻子計劃退休后在美國度過他們的大部分時光。

根據上述情況,張先生和他的妻子盡管有綠卡卻顯然有資格根據協定以非居民身份報稅。但他們是否將被視作放棄綠卡并不明確。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他們擁有重要的個人利益(女兒、公司在美國并在美國擁有住所)和經濟利益(美國公司的經營業務)因此合法地維持了綠卡身份。在實踐中,鮮有移民局將像張先生這樣對美國經濟作出重要貢獻的人驅逐出境的例子。

本文作者:康軍,美國Cahill Gordon & Reindel 律師事務所稅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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