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EB-5投資移民所要滿足的“風險”因素
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abroad/2015-07/10/c_128007264.htm作者:北美購房網時間:2015/12/28

掃一掃,隨時看
美國EB-5投資移民制度設立了投資處于“風險狀態 (at risk)”這一重要基本要素。多年來,如何既能證明一個EB-5項目是處于“風險狀態”的投資,又能展示出這不是一個“高風險”的項目,是EB-5從業者持續努力應對的挑戰。本文將為各位詳細分析“風險狀態”的要求。
不同于其他移民方式,美國EB-5投資移民制度設立了關于投資狀態的重要因素:“風險狀態(at risk)”。多年來,EB-5從業者一直在為如何既能證明一個EB-5項目是處于“風險狀態”的投資,又能展示出這不是一個“高風險”的項目而努力。本文將為各位詳細分析“風險狀態”的要求。
沒規定風險大小 但不能有擔保
雖然相關法律規定EB-5項目要有風險,但是并沒有規定是何種風險,所以業內普遍理解為,資金投入必須確實被承諾,且不能有還款擔保或者贖回。
也就是說,如果投資者如果同時面對“損失風險”和“收益可能”,投資款就可以被認為是處在“風險狀態”。
由物業持有者擔保的投資
在通常情況下,開發商會通過物業所有權來擔保還款,而一些EB-5項目文件里也有一些“保留協議”。例如,當項目失敗時,投資者可以拿到項目的一個單元作為補償等等。這種操作雖然避免了投資人受到損失,但是也違反了“風險狀態”的規則。
風險狀態的決定因素
1. 是否有貸款或者抵押協議、期票、擔保協議或者貸款的其他證據,由投資人的財產做擔保,而不由企業資產做擔保。
2. 基于204.6(J)(2)條款,如何證明為獲得處于風險狀態收益,投資者已經投資了處于風險狀態的項目。
3. 是否有為獲得股權,資金已轉款到一個新的商業證明。
澳德華推出的EB-5項目都是由總裁謝炎武先生親自赴美考察得來,安全性有保障。然而,一個EB-5項目一方面要滿足美國移民局對投資項目“存在風險”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像投資者證明這并不是一個“高風險”的項目,項目方和中介公司都在努力。
許多投資者都會問自己的移民顧問,“你們能不能給我們一個肯定的答復,擔保我們移民的成功和資金的順利返回。”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投資者也知道了答案:如果有了擔保,那么就違背了美國移民局關于投資移民風險性的要求,是違法了。不過,澳德華會為客戶在項目選擇時嚴格把關,把風險降到最低。
本網注明“來源:北美購房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北美購房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北美購房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標簽:移民
上一篇:華人移民美國領取中國退休金需守新規...
下一篇:如何快速獲得美國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