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后加入對結婚時間有什么要求?
來源:http://www.qiaowai.net/usa/eb5zsk/2015/1218/15324.html作者:北美購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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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投資移民辦理過程中,在主申請人獲得I-526申請后獲批的配偶可以跟隨移民。在I-526遞交時的配偶,如果在主申請人獲得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前離婚,就不能跟隨移民了。
如果通過廣領館辦理移民簽證:假設申請人在遞交時還沒有結婚,在廣領館面談之前結婚就符合跟隨移民的資格了,當然要能證明是真結婚。如果結婚時間離面談時間太近,配偶將來不及與主申請人一同面談,律師可以為配偶預約單獨的面談。
如果在美國境內遞交I-485來辦理綠卡,就需要更早一些時間結婚,最佳在遞交I-485申請前。有這種情況可能出現,在主申請人遞交I-485申請時,還沒有結婚對象。在I-485申請期間,主申請人決定和某位異性結婚并把對方加入到自己的綠卡申請中去,這時就要盡快結婚(可以不馬上遞交配偶的I-485,但一定要盡早建立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而不能估摸著自己的I-485快批了的時候才結婚。
因為美國移民局往往會把主管官員在內部批準文件上的簽字日期、而不是把批準書的正式發出日期當作主申請人的綠卡批準日期,如果結婚日期正好在這兩個日期之間,移民局可能會拒絕認定夫妻關系在主申請人取得綠卡之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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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結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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