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新法 非法移民符合條件申請臨時豁免
來源:http://www.dolbbs.com/美國簽證/68-許多非法移民符合條件申請臨時豁免-美國移民新法作者:北美購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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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眾議院討論的綜合移民方案以及眾議院一個來自兩黨的方案,但很少人對臨時豁免(I-601A)的移民途徑予以重視。實際上,這個臨時豁免比目前的立法有優勢,因為它已經成法﹐申請成功的人可以在兩年內得到綠卡,而不像綜合移民方案預計要等十年。
這個臨時豁免的內容是,允許那些因為入境美國的方式(入關未經過檢查)而沒有資格調整身分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在美國非法居留時間遞交申請豁免,如果獲得批準,將去海外進行移民簽證的面談,此面談將屬一般正常面談。
在沒有臨時豁免的法條下﹐犯下非法居留身分的移民簽證申請人若希望進行領事館作業部份,一般程序是在移民簽證面談被拒時,按指示在海外遞交申請豁免的表格,并在海外等候﹐直到豁免予以批準。如果豁免被拒,申請人將被卡在美國境外,直到上訴或其他豁免申請獲得批準,或等到處罰的時間期滿才可入境。
2013年5月10日,美國移民局和國務院官員們召開電話會議,提供此案處理過程。 2013年月4日實施這個程序,至電話會議日止,移民局于已收到約4400份豁免申請,并已發出一些判決。會議中還提到因申報錯誤,已有比預期還高的退回率(不是案件被拒),原因為沒有繳付國安局申請費或寄件地址不正確等。這兩個機構預期豁免的裁決和領事處理過程將同時進行。
有些華人擔心,若豁免申請被拒,他們會怎么樣。移民局申明說,只會根據上庭通知(NTA)的政策發出上庭通知他們去移民法庭上庭。目前上庭通知政策是,至2011年11月7日止,只對某些類型的案件發出通知,大部分發出的理由不是典型的豁免案件。即使案件涉及欺詐情況,移民局會發出證實欺詐調查結果的聲明(SOF),而刑事案件會轉到移民執法局(ICE)來決定否簽發上庭通知。
有人問,為什么申請人必須在表格上填寫符合資格的美國公民將遭受的極端困苦,而事實上符合資格的親屬應該自己寫他們的困苦嗎?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說,它將把所有的證據納入考慮的對象,這大概會包括一份符合資格親屬的聲明書。
潛在申請人應該在決定申請臨時豁免之前評估他們的資格,因為此豁免只赦免在美國非法居留的懲罰。它不會赦免其他不能再入境的懲罰,如欺詐、虛報、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及罪行等等。他們也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直系親屬的定義為父母、配偶、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要申請臨時豁免,子女必須17歲及以上)。符合資格將遭受極端困苦的家屬必須是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例如,如果美國公民的子女申請父母,父母必須要有公民的配偶或父母,其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
雖然全面移民改革的立法程序正在進行中,但應給予豁免案適當的考慮,因為它目前已是可行的途徑并在短時間內可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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