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租房合同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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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個人租房合同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簽訂的,但是個人租房合同也有一些情況下它是可以作廢的就是有以下條件不符合下文介紹的出發點還有就是簽訂合同的氛圍如果你是被強迫簽訂的不公平的協議或者在不是自愿的情況下簽訂也是可以質疑這份合同的時效性的。而下文就是對個人租房合同的時效性應該考慮的問題的介紹。
個人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性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它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外, 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還有最后一個就是關于合同的所標注的相應的條款是要實現的,因為就是這些條款在約束著合同的雙方來按合同規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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