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民在加拿大繼承遺產需要辦理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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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關于遺產問題的法律并不統一,各省有各省的規定。根據加拿大某些省份的法律,繼承人根據指定繼承人的遺產有遺囑。在法院設立物業管理后的六個月內,遺囑執行人將以意愿分配遺產。
同時,如果繼承人的妻子和孩子對遺囑有異議,則有權將決定提交法院。繼承人的不健康的妻子和非婚生子女,只要死者死亡之日從預計之日起,其終身壽命與妻子同居兩年以上,或死亡日期一年多以內,小孩有權向法院提出要求繼承遺產的權利,無論誰主張繼承,都必須在法院允許遺產管理后6個月內提交。
死者在死前依法繼承,繼承秩序和分配方式是:
一.繼承人有一個沒有孩子的寡婦,全部由遺all繼承。
二.繼承人有寡婦和子女,寡婦首先在凈值二萬加元,其余部分寡婦和子女按平均分配。凈資產不到2萬加元,都由寡婦所有。
三. 繼承人沒有遺囑,沒有孩子,繼承他們的父母。繼承人既不是寡婦,孩子也不是父母,由死難者的兄弟姐妹平均分配遺產,共同繼承。如兄弟姐妹的死亡,由他們的孩子繼承代表父親的共同份額,繼承這種遺產。
四.沒有親屬的繼承人,遺產由死者親屬的血親最近點。
五.繼承人不存在,受托人的遺產由公眾信任了一段時間,沒有人聲稱國家擁有。
如果國內公民依照加拿大法律有繼承權的,應當向加拿大有關機構提供我國公證處簽發的繼承證明(或親屬和結婚證書)由繼承人發出。有兩個以上平等的繼承人不需要單獨處理,可以包含在同一個繼承證書中。被指定的遲到的繼承人,或做另一個死亡證明。需要委托他人處理,還要申請委托書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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